鲁法案例【2023】620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产业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所需的各类商品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但网购不同于传统的线下购买,买卖双方往往缺乏对购买商品详情充分的沟通,在卖家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解导致出现矛盾纠纷。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既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商家的有序经营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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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网购时注意甄别哪些商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哪些商品属于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理性消费,避免产生退货纠纷。同时提醒广大商家及网购平台,对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务必要在支付前设置显著的提醒,减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