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687
(图源网络 侵删)
生活中共同借款的情形时有发生
共同借款后,
若其中一人履行债务后
是否可以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
偿还比例又将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共同借款人李某对外履行债务后,对内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还款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旧法对共同借款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本案属于涉案借款发生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和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案原被告五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该五个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视为份额相同,原告李某有权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在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
另案已实际执行款项140799.93元,应由原被告五人平均负担28159.986元,但李某已实际被执行122781元,故超出部分94621.014元应由四被告在未履行的份额内予以偿还李某。因另案已实际执行许某振6589元、许某成1804元、郝某9625.93元,故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振、许某成、郝某、杨某应分别支付原告李某垫付款21570.986元、26355.986元、18534.056元、28159.986元,并以各自应付金额为基数支付利息。另,原告李某支付的另案执行费1400元,亦应由原被告五人平均分担,故法院判决四被告还应分别支付原告李某另案执行费28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临沂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