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未如期收到网购货物,法院怎么判?丨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24-01-02 22:25:34 打印 字号: | |



案件介绍

黄某某于2022年11月29日15:21:06于京东平台某电器专营店(某电器公司在京东平台经营的网店)购买面条机配件一件,实付款179.99元。当天17:30前后,该公司告知黄某某:因疫情原因,快递暂停,已经发不了货,建议黄某某取消订单,或者等能够发货时再发货。黄某某坚持要求按订单发货,并认为该公司不及时发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同时,黄某某向京东平台客服进行投诉。黄某某认为京东客服对其投诉避而不答,未及时进行电话回复,认为京东平台故意推脱,阻止其维权,也构成消费欺诈。春节过后,该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将涉案商品寄出,于2023年2月5日到达黄某某处,黄某某拒收,并进行退货处理。货款退回,该公司承担来回邮费。

黄某某认为该公司和京东平台的行为耽误了自己两个月时间,损失了两个月的房租,其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和京东平台共同对原告进行三倍赔偿即539.97元,并向原告道歉,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公司辩称:一、疫情等客观原因致使快递停运,无法正常发货,并无任何欺诈。原告下单后仓库按正常流程打单,点发货后,仓库拿单子打包发货,当商品打包好后快递表示疫情原因不能发货,随后便在系统上报备延迟发货,报备通过后,系统发信息告诉收件人订单会延迟发货。2023年1月13日至1月29日是农历春节放假期间,无法正常发货,仓库正常上班是1月30日,重新给收件人安排发货,第二天将货物发出。原告退货后,被告全额退回货款,并承担来回邮费。二、原告得知因疫情管控无法正常发货后,在商品界面上竭尽谩骂侮辱之能事。网上骂客服,半夜打电话骂,遇到平台不支持的辱骂词语就用拼音替代文字继续辱骂。被告始终保持克制,有礼有节接待。

被告京东平台辩称,一、京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京东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只为买卖双方搭建一个虚拟交易空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双方交易的达成提供技术支持,并不参与实际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交易,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京东已经尽到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三、京东已按原告要求进行协调,某公司已退款给原告,京东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经营者、消费者都应该秉持诚实、文明、友善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根据网络购物平台系统流程对原告黄某某的订单进行及时处理,得知因新冠疫情原因不能发货时,公司客服于下单当天即与原告沟通,建议原告取消订单,作退款处理,或者等待疫情好转,再行发货,该处理方式符合当前社会网络销售行为习惯,处理得当。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发货,在被告解释不能及时发货但可以退款时,即认为对方构成欺诈,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团团说法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寻求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保持基本的文明习惯,秉持基本的容忍义务。原告在消费、处理问题时的言行有违诚实、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易激化矛盾。

网络不是无序的空间,更不是滋生粗暴、低级趣味的温床,当我们享受到网络带给我们便利、自由的同时,也不能任由权利扩张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在网络购物平台已经成为人们重要消费场所的当下,网络秩序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网络文明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团中央权益部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