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思说法|我的“评论自由”,侵权了吗?
发布时间:2024-01-02 22: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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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瑜伽运动的芃芃(化名)一次逛街时,看到商场里新开了一家海景瑜伽馆(化名),很快就被馆内环境和设施所吸引,禁不住推销,便花费数千元购买了50节精品小班课。几个月后,海景瑜伽馆与在同一个商场的美美瑜伽馆(化名)共同张贴声明,表示出于经营成本考虑,现将两馆合并,师资及管理团队交给美美瑜伽馆负责。得知该消息后,芃芃便向海景瑜伽馆申请退卡,但瑜伽馆以芃芃的卡过期为由拒绝退款。芃芃觉得海景瑜伽馆很有可能跑路,便在该瑜伽馆的大众点评页面发表差评。芃芃的恶意评论毫无事实依据,对瑜伽馆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于是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判令芃芃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及微信中的不实言论,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瑜伽馆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芃芃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反馈,市场监管局答复表示,执法人员到该瑜伽馆检查时,瑜伽馆大门紧闭无经营迹象,拨打登记电话无人接听,拟将该瑜伽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院经审理认为,芃芃发表的评论,主要是涉及接受服务的感受和评价,虽然个别言词稍显过激,但并无明显的侮辱、诽谤内容,目的在于要求瑜伽馆积极处理退卡退款事宜。但瑜伽馆负责人员始终未与芃芃及时有效沟通,而芃芃也已将点评删除,故认定芃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另外,海景瑜伽馆在芃芃评论前就已公告停馆并与他馆合并,且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上门均未见经营,难以证实芃芃的评论会造成海景瑜伽馆损失。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服务后,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评价,但不得做虚假陈述或有侮辱、诽谤等行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消费者发表的评论应基于自身真实的消费体验,不应借机随意发泄情绪,甚至用严重夸大或虚构的事实向经营者施加舆论压力。经营者在乐于接受消费者赞誉的同时,对于消费者正常的负面评价,应有一定的容忍度,理性看待,自我审视,通过不断改进自身服务质量,取信于消费者,获取更多好评,积累商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