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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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某与杜某甲、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判决杜某乙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郑某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杜某甲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杜某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杜某乙追偿。郑某的律师于2019年3月6日签收该判决书。法院按照杜某甲、杜某乙在同期另案的送达地址向两人邮寄送达判决书,该两份邮件均于2019年3月10日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郑某的律师于2022年12月12日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其超过两年执行期限可能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况,后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杜某甲以本案超过两年执行时效为由,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法院审理
东港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为2019年3月6日,杜某甲、杜某乙视为送达的时间均为2019年3月10日,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时间应为2019年3月26日。杜某甲、杜某乙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最晚应于2021年4月1日(含当日)之前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郑某向东港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的日期2022年12月12日来看,申请执行的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且申请执行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故杜某甲主张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期限超过两年执行时效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裁定该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