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我在你们公司上班都快一年了,你们一直没有和我签合同,现在就应该支付我双倍工资!
你当初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这个就相当于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
A公司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存在劳动者入职后只让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吗?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李某入职A公司,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该表记载了李某个人基本情况及应聘职位、应聘部门、期望薪资。在部门主管意见栏中记载了李某试用期工资、期限,转正后交社保,满一年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内容,A公司部门主管及实际控制人在该栏签名。
2022年9月,李某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A公司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均签名并注明同意,但此后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李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彭丹丹经审理查明,在李某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中,A公司虽然在部门主管意见栏中填写了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试用期六个月,试用合格后转正交社保,满一年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未载明李某同意部门主管意见栏内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李某与A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且该表中缺少工作岗位、转正后劳动报酬等内容,不能据此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故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判决A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3万余元。A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彭丹丹
综合审判庭法官
法条链接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