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在此,法官要特别强调,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特别是婚外恋情所生的子女,伤害的是两个家庭,使两个家庭陷入痛苦之中,亲生父母之间的感情纠葛也会直接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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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