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起算点及中断情况是法院审理票据案件的重点。当事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票据追索权合法吗?受让人所享有的时效权利能够“另起炉灶”重新计算吗?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甲公司开具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4月30日。票据经由乙、丙公司背书流转至丁公司处。票据到期后,经丁公司依法追索,丙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清偿票据债务。之后,丙公司为偿还借款,与戊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票据的收益权转让给戊公司。2023年10月10日,戊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甲、乙、丙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票据到期,丙公司向丁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依法取得向其前手再追索的权利。丙公司基于借贷基础法律关系,将其所有票据再追索权利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继受取得丙公司再追索权,其权利范围及权利行使时效均不得优于丙公司。丙公司清偿日为2022年5月11日,戊公司提起诉讼之日为2023年10月10日,戊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未超过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时效;但戊公司对乙公司的再追索权利,已超过自丙公司清偿日起3个月票据时效。此外,戊公司与丙公司系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并非票据追索关系,戊公司向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票据款项及利息,驳回戊公司对乙、丙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