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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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当夫妻一方借款,借条中有两人名字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郝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哪怕是离婚后,也需要由两人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郝某主张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徐某是否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认定对当事人影响深远,为避免发生纠纷,债权人在出借之时一定要签订好完备的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来源:巨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