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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可否起诉撤销?
  发布时间:2024-04-09 16:42:31 打印 字号: | |

丈夫小刘对外负债

债权人小李在主张权利时

发现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并约定财产归妻子小薛

那债权人小李的钱该咋办

……




案 情 简 述



小李以民间借贷为由

起诉小刘与小薛

法院立案时

小刘与小薛系夫妻关系

生效判决确定

由小刘归还小李借款本金及利息

后小李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小刘、小薛在诉讼过程中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归小薛所有。故小李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案 件 审 理





虽然生效判决确定小薛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小刘与小薛在明知小刘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后共同所有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因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有属于被告小刘的财产份额,小刘与小薛对于案涉房产的约定,必然导致被告小刘的偿债能力减弱,原告对小刘享有的债权至今未能得到清偿,离婚协议中对于案涉房产的约定显然侵害了债权人小李的利益,影响了小李债权的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

撤销小刘与小薛

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

关于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被告不服

上诉至中院审理后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ND




来源:豫法阳光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