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买了辆新车
谁知刚投保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
保险公司却表示
发生交通事故时保单尚未生效
不承担赔偿责任
老阎和小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
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提及其垫付的1.8万元医药费
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单投保当日生成时,该保险合同随之成立,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算时间系保险人事先用格式化的打印文本设立附保险期限的条款,致使保险合同成立时至保险期间起算这个时间段人为造成保险责任的空白,这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而本案交通事故恰恰就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内,该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尽到了生效时间的告知义务,故该保险单中的“零时生效”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且车主次日报案并不影响保险公司作为理赔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进行准确核实。
综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扣除杨某和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赔偿阎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格式合同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法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来源:甘肃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