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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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以及另外三名案外人签订《某月子会所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经营月子会所,原告出资25万元。后双方因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及与他人之间的合作协议。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5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伙投资款均由另一名合伙人管控支配,在经营过程中,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合伙人均参与会所的管理事务,并且五个合伙人中,除被告外,其他四个合伙人均有特殊关系(亲属)。会所关门后,账目混乱,且经营过程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巨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