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多张奖惩单就能将员工红牌罚下?
案例二:帮公司写微信公众号文章构成劳动关系么
小燕2019年8月起在某平台上接单为一家营销策划公司维护微信公众号以及撰写推文。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协商每月报酬3万元,每篇文章另给3千元稿费。服务期间,小燕既不用考勤,也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和工作地点,社保、公积金自行缴纳。
2021年12月,小燕得知其他同事每月报酬比自己多1万元,要求公司给自己补上差额。公司同意后出具《待结算报酬知晓书》,但公司考虑到近年来业绩不断下滑,故通知小燕双方合作维持到2022年8月。
小燕不服,认为自己和公司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现在公司单方面解除违法,应该支付她赔偿金以及拖欠多月的工资。
2023年9月小燕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燕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小燕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请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小燕的诉请。小燕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燕是否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首先,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方面,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小燕缴纳社会保险费,小燕也没有证明曾要求公司缴纳,双方也未就工资的标准、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其次,关于人身从属性方面,小燕无固定上下班时间,无固定工作地点,无需考勤,且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
最后,关于经济从属性方面,小燕从某平台上接单,报酬由平台发放,数额并不固定,口头协商每月报酬3万元,只是小燕的单方说法,与事实不符,部分月份未有收入。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本案主审法官蔡建辉指出,劳动合同法是平等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双方是否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以上事实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应聘及工作过程中,应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行保管好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拒绝的,注意保留好曾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保留好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任务的依据,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获得保护。
(本文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