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261
买了保险,
手术治疗后却无法获得理赔。
究其原因,
竟因保险公司未及时扣划保险费
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此种情形,还能否恢复合同效力?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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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在连续保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保费缴纳方式的情况下,若保险公司单方变更保费缴纳方式,保险公司对此应当明确有效地告知投保人,否则若因保险公司未明确有效通知投保人而导致保费未续缴成功并进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单方变更保费缴纳方式并为此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履行了提示义务,但其在明知投保人明确存在续保意愿且具有续保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未明确有效告知投保人变更后的缴费方式及缴费是否成功,并由此客观原因造成投保人因未确认续保方案而未续保成功,进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应认定为系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未续保成功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在中止期内足额缴纳保费后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且因保险公司的单方过失行为侵害了投保人的信赖利益,对于投保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项,保险公司应基于其缔约过失责任,对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相应赔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