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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系列: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4-06-08 10:55:2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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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编根据法答网公布的第四批精选答问中的答问并围绕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法答网精选答问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

答疑意见:对此可从两个层面来考虑。

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的,不影响债权人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首先,这是由民法典的制度设计所决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代位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如果代位权诉讼受仲裁协议约束,则债务人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恶意采取与相对人事先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排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从而导致代位权制度被实质架空。

其次,这也是由代位权的权利性质所决定的。代位权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而非约定的权利,也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该权利的行使。代位权既非代理权,也不同于债权转让,不存在仲裁协议也由债权人继受的法理基础。

再次,这还是由意思自治原则所决定的。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并非债务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非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受让人。故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仲裁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管辖,否则等于强迫债权人接受自己未订立的协议。

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坚持的司法立场。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据此可以直接得出代位权行使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六条也再次重申了这一立场,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六条也特别强调了对仲裁协议的尊重和维护,即如果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综上,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不影响债权人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可能会引起诉讼中止。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的,也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这是因为该仲裁协议只在当事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债权及其数额大小有争议时才有意义。但是债权是否存在是代位权行使的实体条件,而非程序条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生效法律文书当然也包括仲裁裁决书。据此,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仲裁,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就代位权诉讼作出实体裁判,自然也不能影响人民法院对相应纠纷行使管辖权。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及其数额没有争议,则旨在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纠纷的仲裁协议不会发生作用。当然,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债权及其数额大小有争议,则该争议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如果该争议直接影响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对代位权是否成立的判断,则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代位权诉讼应当依法中止,等待仲裁程序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裁决。可见,此时也只是影响代位权诉讼的进行,仍然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综合以上两个层面考虑,倾向于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两段债权债务关系各订有仲裁协议,也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与《合同编通则解释》一同发布的典型案例五“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即属此类情形。


咨询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卢燊绅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蒋家棣

(摘自《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四批)》,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11日第7版)


信码|A2.H7465



代位权纠纷司法管辖与仲裁管辖









法信 · 裁判规则


1. 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不能以其与债务人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2.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伍某某诉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要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既排除其他法院的地域管辖,也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

案号:(2021)粤20民辖终14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6月23日


3. 债权人以债务人怠于向相对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代位债务人向相对人提起诉讼、主张欠付的工程款,不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孙某某诉茶花现代家居用品(滁州)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并无仲裁条款约定,即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并不及于债权人与相对人、债务人与相对人,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怠于向相对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代位债务人向相对人提起诉讼、主张欠付的工程款。

案号:(2020)皖民辖终10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应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雅斯科控股株式会社诉吴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仲裁条款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对于并非债权转让引起的诉讼,债权人既非合同的当事人,亦非该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应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案号:(2019)闽民终182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6月30日


5. 虽然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由于债权人既非该仲裁条款所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非该仲裁条款所涉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债权人不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湘电风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要旨: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引起的诉讼,而非因债权转让而引起的诉讼。虽然次债务人主张其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由于债权人既非该仲裁条款所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非该仲裁条款所涉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且该约定管辖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相冲突,故债权人不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7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6月10日




法信 ·司法观点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的情形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两段债权债务关系各订有仲裁协议的情形。我们倾向认为,此种情形仍然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会先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无法实现债权(如无财产可执行)时,再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债权人也可能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而直接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此时,如果债务人对其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则当然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如果债务人有异议,但只是对数额有争议,则在无争议的数额部分仍然成立代位权。对于有争议的内容,债权人可以申请仲裁,其拒不提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无争议部分对代位权诉讼作出裁判。如果债务人有异议,而且是对债务是否存在的争议,则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只有经仲裁才能确定。但是,该仲裁协议的存在只是影响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即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认定,而不影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利,其理由与债务人、相对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情形有相通之处。此时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仲裁,则代位权诉讼的进行需要依赖仲裁的结果,故应当中止诉讼。如果债权人拒不申请仲裁,因为债权人是否享有债权无法确定,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见,是否申请仲裁会影响代位权成立条件的认定,但不能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否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利。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419~420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三十七条 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信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