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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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某为某公司员工,2021年11月1日,其在未实际就诊的情况下,向某公司申请病假一个月,并向其部门经理提交了其通过网络购买的某医院的病历及诊断说明、票据。某公司向某医院核实确认郑某未至该医院就诊后,于2021年11月5日找郑某询问其病假资料的真实性。起初,郑某并未如实告知,在某公司出示某医院的证明材料后,郑某承认并于该日向某公司出具《检讨书》,之后郑某未再到某公司工作。2021年11月16日,某公司以郑某伪造病假资料、2021年11月1日后的缺勤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该日起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郑某主张其在请假次日向公司提出停止休假,但被告知在家等通知,并非恶意不去上班,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张斌
槐荫区法院
民二庭副庭长
来源:济南中院、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