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精选答问
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为他人牟取利益,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滥用职权罪是否仍可认定“徇私舞弊”?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据此,对于行为人受贿又滥用职权而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受贿不应再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徇私舞弊”情节予以重复评价。
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
法信 · 裁判规则
1.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违法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审批转让采矿权的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林某某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产权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违法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审批转让非可再生矿产的采矿权,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巨大损害的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同时滥用职权对违法建筑给予了安置补偿,应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程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行为人将不符合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违法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并给予了安置补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并罚。
审理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安徽法院网
3. 国家工作人员在矿难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造成恶劣影响,并向煤矿及其相关责任人索贿,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罚——杨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案例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在煤矿发生责任事故后,利用各种手段隐瞒事故真相,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其以调查煤矿安全事故为由,向煤矿及相关责任人索要钱财,故对其应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罚。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期》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拆迁房屋的入户丈量工作时,为他人虚增面积并收受贿赂的,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罚——黄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例要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从事拆迁房屋的丈量工作室时,为他人虚增面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收受他人贿赂的,对其应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罚。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2》
5. 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罚——高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案例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人防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后违规对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进行减免,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对其应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并罚。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法信 ·司法观点
一、 对实施渎职犯罪同时构成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渎职犯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是从一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存在认识分歧,各地做法不一,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解释》(《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主要考虑:一是从一重罪论处不能全面体现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受贿犯罪的否定评价,既不利于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实践中存在两方面倾向:一方面,受贿罪的法定刑一般都会比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的法定刑高,这类犯罪往往仅立案为单纯的贪污贿赂案件,只要查实了受贿问题后往往就不再追查渎职问题,致使受贿行为造成的严重渎职后果被掩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为确保能以渎职罪名判决,在深挖受贿上积极性不高,甚至人为掩盖较大数额的受贿犯罪,造成重罪轻判,大案小查,影响打击效果。二是受贿犯罪不以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更不以渎职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为构成要件,渎职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犯罪构成相互独立,行为人实质上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刑事卷4》,第270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
二、受贿犯罪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处理
受贿犯罪当中,受贿人往往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存在渎职行为。在受贿行为和渎职行为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长期存在意见分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此前于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实施刑法分则第三章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的,择一重罪处理。两者性质相同,但意见相左,影响到了司法处理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协调并整合两个司法文件规定,《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第17条明确,不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均应当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释》持并罚立场,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理论观点,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不乏数罪并罚的规定;二是成立受贿犯罪不以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更不以渎职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为条件,受贿与渎职相对独立,实行并罚不存在明显的重复评价问题;三是数罪并罚有利于从严惩处此类犯罪。
——摘自裴显鼎,刘为波,王珅著:《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刑事卷(下)》,第1133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
法信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法信汇编版)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0〕3号)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