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407
答案: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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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证人侯某为亲戚关系,被告刘某通过案外人宋某向侯某借款,侯某向宋某表明吴某可以出借款项,后吴某将款项交于侯某,由侯某在其家中交付给刘某,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并交于侯某,后借款结算,刘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交于侯某。两份借条中均未载明债权人。现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1.别把借条写成欠条;
2.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3.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4.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5.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6.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7.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8.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9.注意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10.底部落款写上双方名字和日期。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