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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捷是易住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最近,他想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卖出去,借工作之便,认识了有购房需求的小智。于是,小捷以易住公司房产经纪人的身份,向小智推介、带看自己的房屋。为了防止小智知道自己是房屋产权人,小捷向小智发送不动产权证照片时还对房屋权利人的信息作了遮挡处理。
在小捷的“不懈努力”下,小智同意以37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并约定到易住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之后,小捷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委托朋友代为办理房屋的出售手续。同日,朋友代理小捷与小智、易住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房产成交总价为37万元,中介费5000元。合同签订次日,房屋变更登记至小智名下,小智缴纳各项税费共计2万元。
房产过户后第三天,小智得知小捷就是房主,便找易住公司及小捷沟通,小捷同意代易住公司将中介费5000元退还给小智。
小智觉得,自己一直以为小捷只是中介,对他放松了戒备。小捷作为房产中介,同时又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保持中介应有的立场,抬高价格以谋取私利,还伙同易住公司通过虚构房屋出售人,以公证委托他人代办卖房手续的方式欺骗、误导自己,导致自己作出错误判断。
易住公司作为房产中介公司,不仅没有约束其员工,反而帮助小捷进行隐瞒、欺骗,也应承担责任。
小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让小捷退回购房款37万元,并要求小捷、易住公司承担房屋交易税费2万元。
小捷认为:小智是自己多次看房后决定购买这套房子,至于出卖方是谁并不重要。房子的成交价格也符合市场行情,如果小智认为价格不合理,他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易住公司认为:公司只是中介方,这套房子产权清晰,没有纠纷,是可以正常交易的,成交价格也是合理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捷及易住公司在向小智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小捷是房屋所有权人的重要信息,小捷始终是以中介身份向小智推介房屋、协商价格、促成交易,并否认自己是房主的事实。小捷、易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已构成欺诈。
法官说法
3.其他影响交易的信息,如购房资格、贷款条件、税费情况、户口及学区学位占用情况等。
法条链接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