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业主或租户
能否以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
拒绝缴纳物业费呢?
案情回顾
A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署《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B公司系该小区的租户,自其入住该小区两年来,B公司以其自主进行物业管理,未曾享受A物业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故A物业公司向河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两年的物业费共计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服务是一系列综合服务的结合体
除安保、保洁等服务外
A物业公司依约为全体业主提供了
公共区域及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
在双方未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协商变更的情形下,B公司以涉诉房屋在使用中有特殊的物业需要以及自行配备物业服务设施、人员而否认A物业公司为整个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的依据不足。
但考虑到涉诉房屋相对独立于该小区
B公司自行物业管理的行为
实际减轻了A物业公司的相关工作
最终法院在酌情核减部分金额后
判决B公司支付物业费
物业费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
保障居民居住品质的重要资金来源
然而,不少小区业主
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
费用收支不透明等缘由拒交物业费
法官在此提醒:
01
一方面,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切实提升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程度,认真听取业主们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努力提升广大业主的服务体验。
02
另一方面,业主也应认识到物业服务工作与自身生活便利之间的关系,加强合同意识和契约精神,在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主动履行按时支付物业费的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完
来源:河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