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投资人在出资后,未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其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资不抵债时,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2年期间,某建材公司向某包装厂订购合格证等产品, 2023年1月,包装厂经营者吴某通过微信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某进行了对账确认,确认货款为96405元。建材公司于2021年11月成立,企业公示信息显示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房某、刘某,房某持股50%,认缴出资额250万元,实缴211万元,刘某持股50%,认缴出资额250万元,实缴0元。庭审中查明,彭某、王某均系隐名股东,房某、刘某、彭某、王某的出资份额均为125万元,彭某实际出资53万元,王某实际出资56万元。2023年3月,房某、刘某、彭某、王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了四人每人应当承担的债务金额,彭某负责偿还包装厂货款96405元。后包装厂起诉建材公司及房某、刘某、彭某、王某,要求偿还案涉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