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443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确实骑压白实线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李某对压线行为亦认可。李某主张的“设计车速不高于60(km/h)的机动车混行车道,最小宽度为3.5米”的规定是行业标准,不是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且,其压线行为发生在交叉路口,同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行业标准规定:平面交叉口一条进口车道宽度宜为3.25米,当改建交叉口用地受到限制时,最小宽度可取2.8m。本案涉案车道符合该行业标准。调取的现场图片表明,李某所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明显偏离车道中心位置的情况,其压线行为并不是因车道过窄导致,综上,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来源: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