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傍晚,言大爷去公园散步,走到公园内一公共活动场所时,被正在反身接球的小王撞倒。言大爷倒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言大爷的伤情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右肩多发肌肉肌腱软组织损伤、右肩袖损伤等,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而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言大爷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王在公园内踢球时,未注意往来行人,在接球过程中将路经此地的言大爷撞倒,并导致言大爷受伤,对此小王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言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行走在路经易有人们玩耍的公共活动场所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安全的义务,其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根据二人的过错程度,医疗费等费用由言大爷与小王按照2:8的比例承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公共场所运动时,多注意来往行人。与此同时,行人在经过运动场地或人群密集处时,也要多注意避让,避免误碰误撞导致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