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本是实现
申请执行人利益
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
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
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回顾
王先生和张女士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就返还钱物存在争议,故王先生诉至津南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先生黄金手镯1只及款项1.5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女士未按判决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应义务。随后,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张女士进行沟通,张女士以“工作忙及家庭困难”为由拒不到庭解决,执行法官到其家中寻找,被执行人躲避执行并不在家中。
执行和解
执行结果
什么是“执行和解”?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恢复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法官提醒
来源:津南法院、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