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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请求破产企业的股东向其个别清偿吗?
  发布时间:2024-09-05 08:55:42 打印 字号: | |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权人会提起一些诉讼

比如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格混同等为由

请求股东承担责任




这样可能已经

违反了禁止个别清偿原则

……


小张与B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劳动仲裁调解,B公司需给付欠小张的工资。后B公司仍未给付,小张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控,未发现B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近日,小张来到武清法院起诉,以B公司的唯一股东A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要求A公司就B公司欠付小张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查发现,B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已经由外地法院于2023年6月受理。小张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对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违反了禁止个别清偿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


然而,裁定不予受理并不意味着员工合法权利的丧失,其可督促破产管理人对外收回债务人财产。收回后,应优先用于清偿员工工资,使其债权获得特别保护。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提起的某些诉讼涉及公平清偿债权的问题。对于起诉状中提到公司缺乏清偿能力而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法院加大审查力度,充分利用关联案件查询、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工具,识别当事人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若已进入,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人应督促破产管理人行使追收权利,管理人不作为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进行追收,但追收回来的财产应归入破产财产,而不能直接清偿自身债务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ND

来源:武清法院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