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65
裁判要旨
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订立的合同,除法律规定不能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除外,在审查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可靠性后,可认定电子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通过电子签名订立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姜某因其承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向原告租赁直臂车,双方于2021年6月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设备。截止设备归还之日,合同项下产生租金13033.33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并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依法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姜某辩称,不是我欠的,我不是原租赁人。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进场设备交接确认单》《退场设备交接确认单》均系通过法大大电子签名确认,而法大大电子签名的获取必须由电子签名的使用人通过实名认证。原告提供的法大大电子签名技术报告显示,被告在获取电子签名时,必须由其本人进行身份证实名验证、实名验证码验证,对其手机号进行实名认证,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可以认定电子合同及进退场合同系被告签署。
裁判结果
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费13033.33元;二、被告姜某赔偿原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案件代理费3000.00元;四、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70.00元;五、驳回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张英浩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四级法官助理
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