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撞住院,出院四个多月后死亡
交强险赔偿责任是否要考虑损害参与度?
法院:超过交强险部分应以具体赔偿项目考虑损伤参与度
观察思考
交强险理赔应符合立法目的和基本功能
所谓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损伤参与度经常出现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案件纠纷中,确定损伤参与度一般由侵权人提出专业的司法鉴定,通过参与度进行抗辩,达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即使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所致,交通事故在受害人损害结果中占一定比例的参与度,也不能参照该损伤参与度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因为交强险制度是基于事故风险和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量增加、事故损害日益巨大的社会现实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立法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获得迅速有效的补偿。如果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允许参照损伤参与度,以此限缩受害方的损失总额,那么法院裁判的结果只能是减少了受害方的获赔数额,减轻了保险公司以及交通事故致害方的赔偿责任,这显然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功能相悖,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法院、人民法院报、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