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借款背景下与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底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还是让与担保行为。让我们结合具体案例一探究竟。
张某于2018年12月10日出借给孙某、王某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该借款应于2019年12月9日前结清。2019年12月9日孙某、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某、王某自愿将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价款为30万元,孙某、王某应于2022年12月9日前将房屋腾空,并通知张某验收。当日双方便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某名下。后孙某去世,现因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已到,王某不同意交房,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交付。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辩称,张某诉求不能成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2018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并不是真正的买卖关系,该过户行为实际上是张某为实现债权而进行的让与担保。
庭审中张某陈述,借款到期后,孙某、王某称临时还不上,我们三人对之前其他的债务一并进行了结算,并约定如果还不了借款就按抵押合同约定,将借款转为房款,房屋评估价值为30万元,我总共凑够30万元后才过的户。后来孙某、王某说评估价过低,在过户后我又转给王某7万元。当时给孙某、王某留了三年的还款时间是因为我们约定了,如果还上了借款,这个房产再给孙某、王某过户回去,还不上该房屋归我所有,但是需要给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