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30
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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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郑某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15号楼201户房产一处。2021年6月,郑某在业主开放日验房过程中发现,其所购房屋厨房窗户较楼上各层窗户偏小,且窗户被门厅入口造型局部遮挡。2023年4月,郑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被某公司以超出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由拒绝。2024年,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现场勘查后发现,该房屋北侧厨房窗户存在面积偏小、被门厅遮挡、较南侧开窗房间光线偏暗的情况,但符合国家设计规范。郑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第三部分产品重要信息第2条已经明确提示“15#楼201户、202户临近南侧入口的两层高门厅入口,可能造成视线影响”。
法官提醒
开发商在出售房产时有义务将房屋真实情况告知业主,尤其应明确不利因素,做到表述清晰、可预期,否则,可能因未尽到提示义务产生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买房对于很多人而言系大额消费,业主同样应对合同谨慎、注意,尤其注意开发商对于不利因素的描述。
来源:青岛市即墨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