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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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6日,被告刘某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原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后致原告王某某车辆又撞至被告宋某某驾驶的车辆,致车辆受损,原告王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被告宋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宋某某驾驶车辆未投保保险。原告王某某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1天,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5798.83元。被告刘某某辩称,由保险公司处理。被告刘某某车辆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被告宋某某辩称,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方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张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