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欠陈某570万元迟迟未还,法院判决后,陈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人员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某在A公司持有100万元债权。陈某申请执行后,法院对该到期债权进行扣划,但是第三人A公司却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A公司欠韩某100万元属于到期债权,即100万元欠款到期但是公司并未支付给韩某。法院对此涉案款项进行扣划,这在当时是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A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A公司认为执行韩某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在本案中,法院扣划涉案款项之前,并未向A公司送达相关材料,应当予以撤销。
债权通常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所产生,债权的给付时间、地点、金额、方式应依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内容确定。工程款、租金、资产转让款、合作办学收益等均属债权范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法律依据和冻结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债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办理续行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冻结债权裁定向申请执行人或者申请保全人送达时,应当提示其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行冻结,以及未及时申请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案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依法不应继续执行,且不应对实质异议理由进行审查,避免以执代审,可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种情况是第三人超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期间提出异议的,第三人超期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对其提出的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权给付条件是否成就、债权是否因抵销、履行已消灭等异议事由,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驳回其异议请求,依法继续执行。第三种是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对到期债权被冻结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进入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诉讼保全中,对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仅是冻结债权并要求第三人暂时不得向被告履行义务。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对冻结债权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并不能推断被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成立,从而限制或剥夺第三人在后续执行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最终,法院经审查后撤销了该扣划行为,之后,法院又下达了相关执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