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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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查明,现长子张某一就读于高密市某中学初一并住校,每周休息两天由张某接送;次子张某二一直随杨某在胶州市生活,自2024年5月份回到高密市,因杨某处于哺乳期临时寄养在杨某父母家,杨某经常带女儿回父母家陪伴张某二,张某二现就读于高密市某幼儿园大班,平时由杨某父亲接送。
法院审理
故出于对张某一和张某二兄弟两人“利益最大化”以及张某和杨某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张某要求变更张某一和张某二抚养关系的诉求,法庭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绝非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一方面,未成年子女本身的认知能力尚不成熟,不能真正的判断何种情形对自己有利;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因其本身不具备生活独立性,容易受某一方父母的错误引导,其表达的意愿可能并非其真实意愿。因此,究竟由哪一方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不能仅仅依据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定,必须多加调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予以判断。
法条链接
来源:高密法院